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宗**诉被告马**、黄**股份合作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宗**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马**、黄**价值4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马**、黄**价值4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