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谭**与陕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谭**与陕西**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纠纷一案,西**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5)第15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谭**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向申请执行人返还物流押金5万元、多付货款417元,承担违约金5万元以及仲裁费5646.5元等。

本院认为

执行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依法对其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工商登记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暂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上述情况我院已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其亦提供不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对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现状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陕西省**民法院(2015)西中执仲字第0016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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