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西安**公司与西安**公司合作协议纠纷一案,西**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2)第31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西安**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向申请执行人西安**公司返还30401019元及孳息13678413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111479元。
本院认为
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限公司名下有土地一块,但该块土地已被本院执行的另一案件先于查封,且本案的执行也需待另案仲裁的西仲裁字(2013)第951号的裁决结果后一并执行,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西中执仲字第0023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西安**公司待执行条件成就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