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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高邮台**影店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与被告高邮台北米兰婚纱摄影店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朱**与被告高邮台北**摄影店代表人范**就该店自主经营管理权转移一事,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签订了协议书,约定甲方即高邮台北**摄影店将该店经营管理权转移给原告。该协议签订后,原告即组织相应的专业摄影人员和辅助人员,准备接手该店。2014年10月1日协议生效后,原告邀请的相关专业摄影人员和辅助人员从原单位辞职,准备与原告一起经营该店,但被告想单方违约,拒绝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导致原告邀请的相关人员不能正常开展工作,到目前为止造成工资实际损失计77550元,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现诉至法院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被告赔偿原告实际损失75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被告高邮台北米兰婚纱摄影店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不存在这一民事主体,经本院释明,原告亦不同意将被告主体予以变更。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0元,应予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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