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长春与被告南县南洲镇人民政府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长春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长春提出撤诉的理由成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长春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石长春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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