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李**、赵**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26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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