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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与韩**、吕*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温**与被告韩**、吕*、吕*、吕*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韩**、吕*、吕*、吕*的委托代理人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2年9月11日,吕**就其所欠原告柴油款,给原告打下欠条,吕**死亡后,被告作为继承人对吕**生前所欠原告的柴油款至今分文未付。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原告柴油款107237元。

被告辩称

被告韩**口头辩称,曾经借过原告的钱,具体数额不清楚。2013年5月9日,归还原告2万元,当时原告不在场,给了原告的妹夫。

被告吕*、吕*、吕*辩称,对父亲吕**借款的事不知情。被告已作出书面声明,完全放弃了对父亲吕**遗产的继承权,因此不应对吕**欠原告的债务承担任何责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吕**生前系晋中**开发区社管处鸣李村村民,系榆**砂石厂业主,与韩**夫妻关系。吕*等三被告为二人之女儿。2012年9月11日,吕**就其所欠原告的柴油款,给原告出具欠条,今欠到温**共计107237元。2013年7月16日,吕**不幸意外死亡。原告因向被告讨要不成,诉至本院。庭审中,韩**陈述在2013年5月9日曾经归还原告2万元,但原告陈述,2012年9月12日,韩**的女婿丁*欠原告柴油款45135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韩**陈述的归还2万元就是归还的这笔款,并出具了丁*于2012年9月12日为原告出具的欠条。被告经质证,认可原告出具的证据及陈述。吕*、吕*、吕*向本院出具了其放弃对吕**遗产继承的书面声明。原告质证认为该书面声明未经公证,如果不经公证,该书面声明就不生效。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协议不成为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有吕**出具的欠原告柴油款的欠据、吕*等三人放弃遗产声明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在案为凭,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吕**拖欠原告柴油款的事实清楚,数字准确。在吕**不幸死亡后,韩**作为其妻子,有义务对与吕**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吕*等三被告书面声明放弃对吕**遗产的继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其不再对吕**生前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原告有关放弃遗产声明未经公证不生效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韩**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所欠原告温**柴油款107237元。

驳回原告温**对被告吕*、吕*、吕*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在本判决生效后,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0元,专递费600元,合计3040元,由被告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能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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