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付*、隋雨辰与被执行人**服务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付*、隋雨辰与被执行人**服务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白山**民法院于1998年9月30日作出(1998)白山经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江执字第486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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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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