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龙井市**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孟**之间拖欠货款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龙井市**责任公司依据已经生效的(2005)延民二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2701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梁**名下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祝**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梁**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祝**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09)延民初字第25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