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通化**公司与被执行人于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金*拖欠货款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江*一初字第8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江执字第1119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另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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