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于**与被执行人张**购销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于立*与被执行人张**购销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扶**民法院于2000年11月20日作出(2000)扶经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给付原告于立*货款4687元,并从1997年1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同等贷款利率计付利息。驳回原告关于催款费用的请求。案件受理费210元由被告承担。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5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05年12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张**银行存款1080元。其余执行标的款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扶余县人民法院(2000)扶经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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