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与被执行人徐**、徐**、图们市港鑫**公司之间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马**与被执行人徐**、徐**、图们市港鑫**公司之间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2012)延民初字第30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货款48万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用4,300元、申请执行费7,165元),但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6月3日委托吉林**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图们市港鑫**公司在图们市凉水镇的3500根松木杆,拍卖底价为评估价24,500元。第一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马**同意以第一次拍卖底价24,500元抵偿债务。剩余款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2)延民初字第308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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