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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与刘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9年12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宁波**限公司与被告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卢树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宁波**限公司以被告刘拖欠货款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刘立即支付原告货款3541元。被告刘认为,拖欠原告货款是实,现因资金周转困难,请求协商解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被告开办的宁波市鄞州邱*神州印花厂向原告购买服装饰品-平片若干,计价款3541元未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09年10月12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原告货款3541元,于2009年10月30日付清等内容。事后,该款被告至今未付。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支付原告宁波**限公司价款3541元。此款,由被告刘在2010年4月20日前支付原告。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负担。原告预交的被告应承担的诉讼费法院不再退还,已由被告当庭支付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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