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9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重庆工**限公司与被告**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卢树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重庆工**限公司以被告**限公司拖欠货款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限公司立即支付货款96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2916.96元(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限公司认为,尚欠原告货款96000元是实,但当时双方并未约定付款时间,故不存在利息损失,请求协商解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一直向原告购买各种型号的汽油发动机,至2009年6月29日,双方经对账,被告尚欠原告货款96000元,该货款被告至今未付。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限公司支付原告重庆工**限公司价款96000元,此款,由被告**限公司在2010年2月5日前支付原告。
二、本案受理费2273元,减半收取1137元,由原告重**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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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