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旭日纺织公司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赵**与河南**限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周口**民法院于2007年3月16日作出的(2006)周*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河南**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赵**棉花款667774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中**银行利率结算,结算时间从起诉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3240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7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07年11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用奥迪车作价33万元以物抵债,又履行60850元后无能力履行,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产土地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信息等调查了解,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周**第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276924元及利息,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它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和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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