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淮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返还投资款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的(2015)淮商初字第00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淮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淮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淮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