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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与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xxxx年x月xx日受理原告沈*诉被告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外商独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xxxx年x月x日,原、被告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的酒吧,期限从xxxx年x月x日起至xxxx年x月x日止。原告支付定金、承包费及风险抵押金计人民币(下同)20万元后,被告未按履行义务,于xxxx年xx月xx日单方终止履行合同。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解除承包合同、被告返还抵押金、违约金各5万元、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和库存酒类11,312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反诉称,原告承包酒吧后,又在别处承包其他酒吧造成经营业绩下降,还拖欠货款等,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为此,被告反诉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支付违约金5万元、赔偿拖欠的货款10,835.65元和返还虚假报销费用12,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原告沈*与被告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即日起终止履行。

二、被告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沈*抵押金人民币5万元(已付)。

三、本诉诉讼费人民币4,77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385元,由原告沈*负担。反诉诉讼费人民币810.45元,由被告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四、原告沈*、被告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无其他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于xxxx年x月xx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xx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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