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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乔XX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以黑五检刑诉(2015)第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用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被告人乔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8日,被告人乔XX请高XX吃饭,席**XX饮用四两多白酒后,驾驶金彭牌蓝色电动三轮车送高XX回家,车辆自东向西行驶至五大连池市新发乡凤山村孟XX家门前路段时,因躲避道路上的树枝,车辆向右侧翻入道路南侧路边沟内,造成被害人高XX胸腹部损伤,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大失血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高XX符合生前胸腹部被钝性物体砸压致肝破裂、大失血而亡。案发后被告人乔XX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协议已部分履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乔XX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乔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书证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调解书、谅解书、证人高XX、苏XX、孙XX的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XX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乔XX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乔XX积极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乔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7年3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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