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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ⅹⅹ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5)6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蒲ⅹⅹ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蒲ⅹ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蒲*ⅹ驾驶1辆粤□□重轻半挂牵引车粤□□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G324线往深圳市行驶,途经G324线普宁市云落镇新星村路段时因对路面情况注意不足,无注意确保安全行驶,碰撞到骑自行车人侯ⅹⅹ,致其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侯ⅹⅹ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严重损伤、内脏破裂而死亡),事故发生后蒲*ⅹ驾车逃逸。经责任认定:被告人蒲*ⅹ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5年6月29日,被告人蒲ⅹⅹ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查明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相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DNA鉴定书、痕迹鉴定书、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请求书、经济赔偿凭证、赔偿调解书、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蒲ⅹⅹ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蒲ⅹⅹ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蒲*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蒲*ⅹ驾驶1辆粤□□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挂车,沿G324线往深圳市行驶,途经G324线普宁市云落镇新星村路段时因对路面情况注意不足,无注意确保安全行驶,碰撞到骑自行车的被害人侯**,致其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侯**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严重损伤、内脏破裂而死亡),事故发生后蒲*ⅹ驾车逃逸。经责任认定:被告人蒲*ⅹ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5年6月29日,被告人蒲ⅹⅹ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另查明,2015年7月29日,被告人蒲ⅹⅹ与侯**亲属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达成赔偿协议,蒲ⅹⅹ一次性赔偿侯**亲属人民币328000元(款已先付318000元),侯**亲属书面请求对蒲ⅹⅹ从宽处理或不要追究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1.经被告人蒲ⅹⅹ辨认无误的现场相片。

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证明:交通事故现场及肇事司机无在现场的情况。

3.扣押清单,证明:2015年6月16日,普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管股扣押到肇事车辆粤BX8367挂粤BLF35挂车1辆。

4.普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蒲ⅹⅹ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侯*贵在本事故中无责任。

5.广东省**鉴定中心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证明:未知名男性死者(侯ⅹⅹ)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严重损伤、内脏破裂而死亡。

6.汕头**定中心的法医DNA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2015年6月11日在云落镇新星村路段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无名氏”与侯**之间存在亲子关系。

7.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痕迹鉴定书,证明:事故现场提取的散落物其中一块散落物和粤□□拖头车车头右侧保险杆新鲜碰撞破损处折断部位是同一整体。

8.请求书、经济赔偿凭证、赔偿调解书,证明:2015年7月29日,被告人蒲ⅹⅹ与侯**亲属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达成赔偿协议,蒲ⅹⅹ一次性赔偿侯**亲属人民币328000元(款已先付318000元),侯**亲属书面请求对蒲ⅹⅹ从宽处理。

9.证人谢**的证言,证明:2015年6月11日6时许,他驾驶摩托车从永定驾校对面往云落田心,在云落镇新星村路段看到慢车道处有一具尸体,尸体被过路的车辆碾压过,他便打电话报警。

10.证人李**的证言,证明:粤□□拖车的驾驶员是蒲ⅹⅹ。

11.被告人蒲ⅹⅹ的供述,证明:2015年6月11日凌晨4时20分左右,他驾驶粤□□重型半挂牵引车挂*(粤□□挂)车箱,沿G324线往深圳市行驶,途经G324线普宁市云落镇新星村路段,他在车上有听到一轻微的响声,他没有在意,也没有下车查看。当他开到罗湖路段,他靠边停车,下车看了车前面,发现他驾驶的车辆保险杆右侧撞出一个新口子,他上车继续将车开回深圳。

12.被告人蒲ⅹⅹ的户籍证明,证明:蒲ⅹⅹ于1972年7月17日出生等身份情况。

13.破案经过,证明:蒲ⅹⅹ于2015年6月29日到普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肇事,造成1人死亡且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侵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蒲*ⅹ肇事后逃逸,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蒲*ⅹ所犯罪名成立。蒲*ⅹ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予以减轻处罚。鉴于蒲*ⅹ能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且已对被害人侯**家属作出相应赔偿,并取得被害人侯**家属的谅解,可以宣告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蒲*ⅹ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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