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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辽西检刑检公诉刑诉(201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甲及辩护人李**、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与被害人霍某某曾为夫妻关系,二人离婚后,仍有感情纠葛。2015年7月24日凌晨杨**来到矿医院,与霍某某交涉未果,对霍某某愤怒爆发,从腰间取出菜刀,冲到霍某某身后对其头顶猛砍一刀。霍某某直接被砍倒在地,并急忙用双手抱住头部保护,杨**砍完一刀后并未收手,对霍某某头部猛砍数刀,直接砍在霍某某手部及小臂。被害人霍某某伤情经辽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情属重伤二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本案又系家庭内部纠纷,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与被害人霍某某曾为夫妻关系,二人离婚后,仍有感情纠葛。2015年7月24日凌晨杨**来到矿医院,与霍某某交涉未果,对霍某某愤怒爆发,从腰间取出菜刀,冲到霍某某身后对其头顶猛砍一刀。霍某某直接被砍倒在地,并急忙用双手抱住头部保护,杨**砍完一刀后并未收手,对霍某某头部猛砍数刀,直接砍在霍某某手部及小臂。被害人霍某某伤情经辽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属重伤二级。被害人霍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双方自愿和解,杨**一次性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继续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全部各种损失共计拾万元(其中现金50,000.00元、欠条50,000.00元),霍某某已谅解杨**,并撤回起诉。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霍某某的陈述,证人杨**、刘某某、崔某某、郭某某、王某某、孙某某的证言,作案工具菜刀一把,辨认照片,鉴定意见,扣押决定,被告人无前科劣迹证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及赔偿协议、村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无视法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重伤二级,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且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故可酌予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充分,予以支持。根据杨**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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