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顾**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8日作出(2003)苏中刑一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顾永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江苏**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5日作出核准的刑事裁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4年5月14日交付执行。江苏**民法院于2006年4月6日作出(2006)苏*执字第017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8年8月1日作出(2008)苏*执字第057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11年3月31日、2013年3月27日作出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二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3年10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江**锡监狱于2015年1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1月27日至2015年12月1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顾**,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

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顾**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顾**悔改表现突出,2014年5月、2015年9月连续两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顾**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顾**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10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