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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宋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潢检刑诉[2015]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日下午,潢川县来龙乡龙港村曾营组村民李**和邻居付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继而厮打,付某某侄子宋某某拉架将李**抱住,被告人宋某某用拳头对李**右眼及鼻子猛打,致李**右眼眶顶壁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经法医鉴定:李**损伤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于2015年8月31日到潢川县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有自首情节。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惩处。

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宋某某属防卫过当,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日下午,潢川县来龙乡龙港村曾营组村民李**和邻居付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继而厮打,后付某某侄子被告人宋某某和宋某某赶到现场,宋某某抱住李**,被告人宋某某用拳头对李**右眼及鼻子猛打,致李**右眼眶顶壁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经法医鉴定:李**损伤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于2015年8月31日到潢川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李**陈述:2015年8月1日15时40分左右,我在自家睡觉,听付某某骂我,开始没吭声,她一直骂,我才和她对骂。付某某就往我身上扑,我推她,将她推倒我家过道里。宋*甲大儿从我身后给我抱住,又来两个年青人,接着宋*甲大儿用拳头打我,第一拳打在我右眼,第二拳打我鼻子上,付某某用铁锨拍我,我用手挡没打到我。宋*甲大儿小名叫红红。

2、证人宋某某证明:我和宋某某跑过去看见李**和付某某扭打一起,具体怎么打没看清。我跑过去拉架,从后背把李**抱住,宋某某上去夺李**的铁锹头,李**拿个铁锹头挣扎,看见李**鼻子流血了。*某某把铁锹头夺掉后,用手打李**,打两下,具体打哪部位没看清。

3、证人付某某证明:我看我家树叶燎焦了,墙燎黑了,我找李**评理,先骂李**,然后我们对骂。我拿根皮条子打李**,没打住,李**拽住我头发住他屋里拉,给我拉到过道,李**对我胸部抓一把。后李*甲来给大门关住,宋**从外给大门踹开,上来给我们双方拉开。李**拿个压水井的铁把子打我们,宋某某上去把铁把子抢下来,我们又吵几句,宋某某给我拉走了。

4、证人宋*乙证明:俺妈(付某某)和邻居男的吵架、对骂,他拽住俺妈头发往他屋里拖,我跑过去抱住他不让打俺妈。他拿铁锨头举起来,宋*某上去夺掉,他又拿个长铁打俺妈没打住。那人鼻子流血了,没看清谁打的。

5、证人宋*甲证明:我跑出去看见李*某和付某某在李*某家打架,李*甲也在那,我就去拉住李*甲的手在门口站着,后就散了。

6、证人李*甲证明:我看见李*某脸上都是血,有个女的(姓付,是李*某邻居)在后面抱着李*某,红*用拳头对李*某脸上打两拳。我去关门,宋**给我脖子掐住,红*对我腿打一下,给我打跪地上。

7、鉴定意见及伤情照片。

8、到案经过:被告人宋某某于2015年8月31日到潢川县公安局投案。

9、被告人宋某某供述:我到李**门口看见李**拽着付某某的头发,一个手拿个铁锹头。我们上去拉架,宋某某从背后抱住李**,我上去夺铁锹头,李**拿铁锹头对我正面拍过来,我用右胳膊去挡,把我右胳膊也碰伤了,我右胳膊打到李**下颚,后我又用拳对李**胸口和面部打几拳。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宋某某属防卫过当。经查,被告人宋某某在李**与付某某厮打过程中,对李**殴打,致李**轻伤,其行为不具有防卫性质,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有首情节,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17年10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信阳**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

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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