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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琛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5)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纪*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同日审查后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到庭参加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纪*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纪*撤回对被告人马*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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