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审被告人李*等17人开设赌场、故意毁坏财物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贵州**民法院审理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颜克厅、龙**、杜*、白**、杨某某、赵某某、石某某、欧*某某、田某某、龙某某、王**、王**乙、秦某某、蔡某某、周某某、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2015)仁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颜克厅、龙**、杜*、白**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一)2012年8月至2013年6月期间,被告人颜克厅、龙**、李**同郑**(另案)为股东,以非法营利为目的,采用骰子打点,使用扑克牌u0026ldquo;挖豹子u0026rdquo;的方式,先后在兴仁县城北街道办事处、真武**事处、下山镇、李关乡等地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赌场内最小下注100元,最大下注不封顶。开设赌场期间,雇佣被告人欧*某某、石某某、龙某某在赌场抽头渔利;雇佣被告人杨某某、田某某、周某某、蔡某某等人开车接送赌客到赌场内参与赌博;雇佣甘兴黔(另案)为首的帮赌场放哨;雇佣徐**(另案)在赌场背赌具。为保障赌场赌资充足,赌客来源有保障,维持赌场正常运行,先后由被告人杜*、王**负责招揽赌客,被告人杜*、王**、赵某某、秦某某、白**、杨某某、罗某某等人为赌场提供赌资,在赌场内放赌债给陈**、江**等参赌人员,在开设赌场期间,共同非法获取了数额不等的利益,且累计参赌人数达到120人。

另查明:被告人白**因犯赌博罪于2010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释放,羁押期限一个月零五天。2011年12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2011年12月20日起至2012年12月19日止。

(二)2013年2月27日起至2014年1月初,被告人李*与杨**、王**、韦*、杨**(后四人另案)等为股东,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按赢家5%提取利润,先后在兴仁县李关乡鹧鸪园、屯脚鲤鱼坝、屯脚马路河、屯脚蚌街等地的村民家中、废弃房屋、树林内等地方,设多个赌点,采用摇骰子玩扑克u0026ldquo;挖豹子u0026rdquo;方式,最小下注100元,最大下注不封顶开设赌场。在开设赌场期间,李*非法获取了数额不等的利益。

(三)2013年11月27日下午,龙**、方**、李**等人租赁双启勇的一辆五菱宏光面包车到屯脚镇马路河村,蒙古、龙**砸毁了被告人杨**、韦*、李*开设在屯脚马路河的赌场,并抢走赌资,龙**等人在开车跑的过程中,被看守该赌场的艾**、高**等人拦截,双方发生打斗,被告人李*、艾**、王**、余**、刘*、杨*(后五人另案)持刀、钢管等,将龙**等人驾驶的五菱宏光面包车砸坏,经鉴定,该车损失为17955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及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被告人颜克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三、被告人龙学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四、被告人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五、撤销本院(2011)仁刑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书对白洪兰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被告人白洪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已缴纳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已缴纳三千元);六、被告人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七、被告人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三千元);八、被告人石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九、被告人欧*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十、被告人田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十一、被告人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十二、被告人王*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十三、被告人王*甲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十四、被告人秦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十五、被告人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十六、被告人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十七、被告人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十八、扣押的银灰色贵E28863奔驰轿车一辆,贵E28863车钥匙两把,返还被告人杜*。

二审请求情况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颜克厅、龙**、杜*、白**不服,李*以u0026ldquo;故意毁坏财物事实中我是在劝架,量刑过重u0026rdquo;为由;颜克厅以u0026ldquo;系初犯,认定参赌人数及抽头渔利过多,量刑过重u0026rdquo;为由;龙**以u0026ldquo;系初犯,自愿认罪,认定赌场非法获利120万元的事实不清,量刑过重u0026rdquo;为由;杜*以u0026ldquo;系从犯,在赌场时间短,家庭困难,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u0026rdquo;为由;白**以u0026ldquo;在本案中放码行为发生在缓刑考验期届满后,不应当撤销缓刑,不应当是开设赌场情节严重,患有严重疾病,量刑过重,请求改判适用缓刑u0026rdquo;为由,分别提出上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李*、颜克厅、龙**长期开设赌场,组织众多赌博人员在赌场内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原审被告人石某某、欧*某某、龙某某负责抽头渔利;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田某某、周某某、蔡某某等人负责开车接送赌客;杜*、王**负责招揽赌客,杜*、白**、杨某某、赵某某、王**、秦某某、罗某某负责提供赌资及李*将他人驾驶的车辆砸坏,财产损失达17966元,数额较大的事实清楚。另查明,秦某某、蔡某某、周某某、白**、罗某某、王**、欧*某某、石某某、田某某、龙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已在一审判决中分项列述,并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在本院二审中,上诉人李*、颜克厅、龙**、杜*、白**及原审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石某某、欧*某某、田某某、龙某某、王**、王**、秦某某、蔡某某、周某某、罗某某未提出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所列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颜克厅、龙**长期开设赌场,组织众多赌博人员在赌场内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原审被告人石某某、欧*某某、龙某某负责抽头渔利;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田某某、周某某、蔡某某等人负责开车接送赌客;杜*、王**负责招揽赌客,杜*、白**、杨某某、赵某某、王**、秦某某、罗某某负责提供赌资,十七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李*将他人驾驶的车辆砸坏,财产损失达17966元,数额较大,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李*、颜克厅、龙**系股东,合伙组织他人赌博,系主犯。其余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秦某某、蔡某某、周某某、白**、罗某某、王**、欧*某某、石某某、田某某、龙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具有自首情节。颜克厅、龙**、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一审庭审中自愿认罪,有坦白情节。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白**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综合上述从重、从轻情节,应对李*、颜克厅、龙**、杜*、白**从轻处罚,对其余被告人减轻处罚。李*所提u0026ldquo;故意毁坏财物事实中我是在劝架u0026rdquo;的上诉理由,经查,李*参与砸车有刘*、余**、王**等人的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李*实施了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故此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颜克厅、龙**、白**所提u0026ldquo;系初犯,认定参赌人数及抽头渔利过多u0026rdquo;的上诉理由,经查,多名证人及被某某等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开设赌场持续时间长,参赌人员众多,社会危害性大,已属情节严重,故此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杜*所提u0026ldquo;系从犯,在赌场时间短,家庭困难,请求从轻处罚u0026rdquo;的上诉理由,经查,家庭困难不是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杜*系累犯,原判已充分考虑其系从犯,坦白等量刑情节,已对其从轻处罚,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白**所提u0026ldquo;在本案中放码行为发生在缓刑考验期届满后,不应当撤销缓刑,患有严重疾病,请求改判适用缓刑u0026rdquo;的上诉理由,经查,有多名被告人的供述证实被告人白**于2012年在赌场放码,即被告人白**在缓刑考验期间又犯罪,应撤销缓刑。原判已充分考虑白**系从犯,有坦白情节,已对其减轻处罚,根据白**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符合缓刑条件,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各上诉人所提u0026ldquo;量刑过重u0026rdquo;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在量刑时,已根据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区分各被告人的主从犯、自首、坦白等具体情节进行处罚,所作量刑适当,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