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周*甲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寿县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公诉刑诉(2015)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周*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洪鹏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孙*、被告人周*甲及其辩护人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份,巴西足球世界杯开赛后,被告人王**、周*甲为www.1683168.com网站组织他人进行足球投注赌博,被告人王**、周*甲按照参赌人输的投注金额的2.5%进行提成获利。至2014年7月4日王**、周*甲被抓获为止,赌资金额累计达1300多万元,二人帮助收取参赌人赌输赌资110多万元,非法获利17万元左右。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款书、鉴定意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周*甲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招揽参赌人员、收取赌资,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招揽参赌人员进行网络赌博并收取参赌人员赌资的事实无异议,提出的辩解意见是:其收到赌资后转交给了其上线,其本人没有在赌博网站上投注;因尚未与上线进行结算,被追缴的17.5万元是参赌人员交给其的赌资,不是非法获利款。

被告人王**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①起诉书指控涉案赌资1300多万元证据不足,应当以实际支付并投注的金额计算赌资;②认定被告人非法获利17万元证据不足,该款项实为参赌人员交给被告人的赌资;③被告人在该网络开设赌场犯罪中处于最底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④本案涉及的参赌人员不到20人,相对网络赌博案件而言参赌人数较少,社会危害性较小;⑤被告人王**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积极退缴赌资,无犯罪前科,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周*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招揽参赌人员进行网络赌博并收取参赌人员赌资的事实无异议,提出的辩解意见是:起诉书指控赌资累计达1300多万元,只是账面上的数字,实际收取赌资约110万元左右。

被告人周**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①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犯开设赌场罪证据不足;②认定赌资累计达1300万元,缺乏依据;③被告人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建议法庭对开设赌场罪的指控不予支持或改变定性。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份,巴西世界杯足球赛开赛后,被告人王**、周*甲为营利,通过利用自己掌握的www.1683168.com网站的网址、账户和密码,了解每场的赔率,组织多人通过其上线进行足球投注赌博,并与其上线约定按照参赌人员输的投注金额的2.5%进行提成。截至2014年7月4日王**、周*甲被抓获为止,二人共收取参赌人员赌资11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7月2日8时10分,寿县公安局接群众匿名举报称:寿县寿春镇居民周**、王*甲开设赌场,组织网络赌球。该局经审查于同日以“周**、王*甲开设赌场案”立案侦查。

(2)、被告人王**、周**的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王**、周**的身份状况。

(3)、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7月4日,被告人王**、周某甲被寿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4)、中国**账户明细查询、客户交易查询、中**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申请书、存款业务回单、中**银行汇款凭证。证实:被告人王**、周**银行账户收到参赌人员赌资以及将赌资向其上线汇款的情况。其中王**农行账户于2014年6月17日现金存入20.01万元,同日转支20.002万元;2014年6月19日周某甲向王**的上线提供的“徐**”账户汇款20万元。

(5)、押注清单。证实:王**、周*甲记录的参赌人员押注、输赢的情况。

(6)、寿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款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王**、周**被追缴赌资17.5万元,以及各参赌人员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2、六安市公安局网安支队六*电检字(2014)19号电子物证检验报告。证实:被告人周*甲所持有的ipad平板电脑曾多次登录过www.1683168.com网站。

3、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4年7月4日22时0分至22时40分,寿县公安局民警对周*甲的住所进行搜查,搜查到ipad平板电脑、笔记本、记账单等物品及现金人民币14945元。该局依法予以扣押。

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证实:被告人王**、周**登录www.1683168.com网站后所显示的网站页面,含有大量与赌博相关的内容。

5、证人证言

(1)、证人史*的证言。证实:其从周**、王*甲处押注赌过球,具体就是向他们报一下押注的金额,输了就欠着,赢了就抵账,周**、王*甲需要把押注的情况向上海那边汇报,没有给过现金。

(2)、证人隗*的证言。证实:其从周**那押注赌过球。上海那边给周**一个网站,上面有世界杯每个队伍之间胜负的赔率,寿县有想赌球的人就打电话给周**问他赔率是多少,周**负责把赔率报给对方,然后由对方来押钱。其陪周**给王*甲汇过一次款20万元,用的是其的身份证、郭*的卡,是周**填的单子,这钱是郭*押球输掉的钱。

(3)、证人柏*的证言。证实:其从周*甲处押注赌球,周*甲告诉其赔率,有一次还拿平板电脑给其看里面球赛的赔率,大部分是电话押注,有一次是见面买的,一共押了10000多块钱,赢了2900块钱,其他都输了,听周*甲讲网站是上海那边接过来的,周*甲有用户名和密码能登陆。

(4)、证人王**的证言。证实:其从王*甲处押注赌过球,都是先和王*甲电话联系,然后王*甲报赔率,输赢都是第二天结束后算账,总体输了2000多块钱。

(5)、证人王**的证言。证实:其通过郭*介绍在周*甲那押注赌过球,是电话投注,比赛结束后结算。其就买了一场,赢了2000元。

(6)、证人廖*的证言。证实:其曾在周*甲那押注赌球,周*甲是用电脑登陆网站,给其看过比赛双方和赔率。其在周*甲那押球都不是当时付钱,一般都是第二天结算,周*甲具体是怎么操作的,其不知道,听周*甲讲要往上报。

(7)、证人吴某甲的证言。证实:其曾在周*甲那押注赌球,每次都是用电话把要下注的钱报给周*甲,比赛结束后再结算。赌球是通过网上赌球的方式,有网站,周*甲曾用自己的电脑给其看过,进去后都是世界杯球赛输赢、大小球、比分等方面的赔率,周*甲的网站和用户名、密码都是王*甲给他的,王*甲一开始在上海那边负责,后来寿县这边参与的人和押注的资金大了,他回来要钱的,其赌球输了有五六十万,一共给了周*甲有二三十万。

(8)、证人时*的证言。证实:其曾在周*甲那押注赌球,大部分都是打电话给周*甲讲怎么买、买多少。每场比赛前周*甲都会拿个苹果平板电脑给其看里面球赛的赔率,输赢等到第二天比赛结束后算。其一共赌的有20万左右,输了有10几万,现在不欠周*甲钱,基本上都兑现了。周*甲用的网站听他讲是从上海那边接过来的,他有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后就能看了。

(9)、证人李*的证言。证实:其曾在周*甲那押注赌球,大部分是打电话押注,也有见面押注,周*甲用他的苹果平板电脑给其看,里面有赔率。其一共赌了有30多万,拿了近10万元现金给周*甲。

(10)、证人刘*的证言。证实:其曾在周*甲那押注赌球,一般都是电话联系周*甲,周*甲给其报赔率,输赢按赔率算账。其知道不是正规彩票,世界杯期间一共押了30多场。

(11)、证人郑*的证言。证实:其曾在周*甲那押注赌球,一般都是电话联系周*甲,周*甲给其报赔率,赌球赔率比彩票的赔率要高。其一共押了有28万的样子,赢了7万多,输了10几万,都结算清楚了。

(12)、证人吴某乙的证言。证实:其曾在周*甲那押注赌球,大部分都是电话联系好,然后见面看好赔率再押注,输赢都是第二天算清楚。其一共押了30场左右,总体是输。

(13)、证人孙*的证言。证实:其在周*甲那押注赌球,周*甲拿平板电脑上了一个网站给其看,其没在意也不懂,共押了25000元左右。

(14)、证人吴某丙的证言。证实:其曾在周*甲那押注赌球,先电话联系好,见面后周*甲拿个苹果平板电脑给其看球赛的赔率,输赢在第二天比赛结束后算。其一共押了13场左右,赢的少,输的多。

(15)、证人朱*的证言。证实:其曾在周*甲那押注赌球,押了一次1000元的输了,过了几天给他的现金。

(16)、证人盛*的证言。证实:其从王*甲处押注赌过球,押了一次2万的,赢了1.66万元。

(17)、证人郭*的证言。证实:其曾在周*甲那押注赌球,周*甲有个平板电脑,上面有玩法。每次买都是打电话给周*甲报要买的球队和金额,周*甲记账,比赛结束后再结算。其一开始押的小,有几千的,后来押的大了,有几万上10万的,总体输的多。

(18)、证人张*的证言。证实:其曾在周*甲那押注赌球,周*甲拿个平板电脑讲从他这条线押,输赢都能赔。每次押球都是打周*甲的电话,把要买的球赛场次报给他,他告诉赔率。

(19)、证人周**的证言。证实:其曾在王*甲那押注赌球,总共买了三四场,都是几千的押,到现在还没付过现金,输赢自己记着,还没算账。

(20)、证人吴某丁的证言。证实:其曾在周*甲那押注赌球,总共买了有几十场球,有押一两千块钱的,也押过几万块钱的,都是先和周*甲电话联系,然后他报赔率,输赢第二天比赛结束后算账,总体输了不少钱,到现在没有给过周*甲钱。周*甲有个苹果平板电脑,电脑里有网址能看赔率。

6、被告人王**的供述:网上赌球的网站即www.1683168.com是我从上海“阿*”手里接的,这个网站的返点是平常网站的2倍,我和周**负责帮网站招揽赌球生意,网站给返点,返点是2.5%,就是从押注输掉的钱中抽2.5%给我们,我是担保人,从中抽0.5%,周**具体负责跑业务抽2%(开始周**是1%,后来提到2%),网站是赌博性质的,里面什么样的赌博都有,赌球只是一部分,网站的账号和密码是“阿*”给我的。开始的时候都是周**跑业务,我负责在网站看好赔率,周**找人押注赌球,统计好后,电话报给我,我再通知“阿*”,后来我让周**直接打电话报给“阿*”,和我讲一下就行了。在我这直接押注赌球的人有周*、史*、盛*、郭*等,其他的大多都是找周**押注。在赌球期间,经周**手支付了有一百二三十万元别人输的钱给我和“阿*”,记得周**有一次给了我20万元,我后来转给了上海的“阿*”,银行户名叫“徐**”;还记得周**拿郭*的银行卡给我汇过一次20万,后来我转给上海那边了。因为和上海那边没有进行最后结算,返还的钱还没有给。我手上扣留的赌资有15万元左右,后来都交罚款了。

7、被告人周**的供述:世界杯开赛前,我和王*甲吃饭时王*甲提到给赌球网站招揽赌博生意能牟利才开始搞赌球的。我负责跑业务,联系好买球后做好统计报给王*甲,王*甲再报给上海的人,我和王*甲每天都对账,开始提成1%,后来提到2%,就是押注输了提成2%。世界杯期间,王*甲基本都在寿县,我收取别人输的钱后都给王*甲,有现金给的也有转账的,经我手给王*甲有110多万元,其中现金给有五六十万,转账也有几十万。记得王*甲开始在上海,我收了钱后给他转账过20多万元;还有一次用郭*的卡给王*甲转账了一次20万元,这是郭*输的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周*甲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进行网络赌博,实际收取参赌人员赌资110万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成立,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指控二被告人涉案赌资1300多万元、非法获利17万元证据不足”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关于涉案赌资1300万元的计算依据是二被告人在其账本上的记录,即对各参赌人员口头押注金额的汇总,根据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的规定: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由于公诉机关未提供证据证实二被告人记录的押注数额已全部在赌博网站上进行了投注,故赌资数额为1300万元的指控证据不足。由于二被告人实际收取的赌资数额为110万元,同时尚未与其上线进行结算,二被告人缴纳的17.5万元实际上是尚未转走的赌资,而非违法所得款。故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鉴于被告人王**、周*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缴赌资,认罪悔罪,故辩护人建议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贰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周*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贰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对涉案的赌资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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