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甲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武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5)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钟**、被告人陈*甲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武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间,被告人陈**与张**、张**(均另案处理)三人约定,在互联网上以重庆福利彩票“时时彩”、广东福利彩票“快乐十分”为平台,合伙接收他人外围投注“时时彩”,其中被告人陈**占8%股份。后由张**与张**发展的“时时彩”代理人李某某(另案处理)及其发展的下线陈*乙等人在互联网上投注进行外围赌博,投注至少人民币(币种,下同)20万元以上。被告人陈**于2013年11月25日主动到武平县公安局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甲与他人利用互联网以重庆福利彩票“时时彩”、广东福利彩票“快乐十分”为平台,合伙接收他人外围投注“时时彩”至少20万元,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甲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5000元并预缴罚金二万元。广东**司法局向本院出具了被告人陈*甲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的调查评估意见。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前科劣迹证明、刑事判决书、现金缴款单等书证;2.证人张**、李**、陈**等人的证言;3.武平县公安局制作的照片、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4.五华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甲与他人利用互联网以重庆福利彩票“时时彩”、广东福利彩票“快乐十分”为平台,合伙接收他人外围投注至少20万元,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公诉机关据此建议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并接受罚金刑,公诉机关据此建议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又鉴于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对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被告人必须接受社区矫正。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陈**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