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武**寻衅滋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临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出庭支持公诉,郝**担任记录,被告人`武某某及其辩护人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武*某利用捡来的一张身份证在百度贴吧注册“五贰五参”账户名并多次不间断在临县吧、吕**等20余个百度贴吧发布标题为“武家沟村支书兼主任武*1勾**党委书记张某某顶风违纪瞒上欺下”的帖子,期间又多次不间断地在多个贴吧转发“山西最腐败县政府临县山西排名第一,大批官员集体腐败被媒体曝光”的帖子,并自己转发、自己顶贴,期间,派出所民警找其谈话劝其删除部分帖子,之后其又继续转发上述帖子,累计发帖数达7900条,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为证实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1、手机等物证;2、调查报告、百度贴吧下载页面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秦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材料。基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武某某编造虚假信息,且明知是虚假信息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武某某辩称:我没有编造,全是事实。

辩护人辩称:1、关于“武家沟村支书兼主任武*1勾**党委书记张某某顶风违纪瞒上欺下”的帖子,已对武*1作出处理,说明是真实的,不是编造的;2、关于“山西最腐败县政府临县山西排名第一,大批官员集体腐败被媒体曝光”的帖子,是被告人转发的,并不是自己写的,公诉机关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明知是虚假信息而发布。被告的行为即便是构成犯罪,情节轻微,没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结合被告的犯罪、认罪态度,作出罪行相适应的判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武*某利用捡来的一张身份证在百度贴吧注册“五贰五参”账户名并多次不间断在临县吧、吕**等20余个百度贴吧发布标题为“武家沟村支书兼主任武*1勾**党委书记张某某顶风违纪瞒上欺下”的帖子,期间又多次不间断地在多个贴吧转发“山西最腐败县政府临县山西排名第一,大批官员集体腐败被媒体曝光”的帖子,并自己转发、自己顶贴。期间,派出所民警找其谈话劝其删除部分帖子,被告人随即删去涉及县领导的帖子,之后其又继续转发上述帖子,累计发帖数达7900条,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材料有:

一、书证及物证

1、书证

(1)临县公安局集体研究案件记录卡证明,本案经研究认为被告人`武某某非法发布和转发虚假信息应为寻衅滋事案件,并对`武某某刑事拘留的情况。

(2)临县公安局案件来源情况说明证明,临县公安局网监大队队长在2015年9月4日发现在百度贴吧的临县吧、吕梁吧中有网民“五贰五参”发表的标题为“山西最腐败县政府临县山西排名第一(临县官员集体腐败)”和标题为“武家沟村支书武*1勾**党委书记张某某顶风违纪瞒上欺下”的大量帖子,涉嫌寻衅滋事、经请示局党委、决定立案查处的情况。

(3)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武某某的个人基本身份信息情况。

(4)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寻衅滋事从行政拘留转为刑事拘留的情况。涉案物品有:联想P70-手机一部,OPPOR8207手机一部,董某某身份证一张(身份证号码为:142301198308132723)。

吕梁市临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对被行政拘留人家属通知书证明,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冒用居民身份证被行政拘留十日的情况。

(5)临县**员会关于三交武家沟村村民反映的问题经调查处理结果为,武家沟村集体会议决定给武*2、李**、武*3的家属(分别为杨某某、侯某某、任某某)每人一个二类低保作为工作奖励,违反了低保享受的有关政策。武*1作为村支书兼村主任负有领导责任,鉴于武家沟村2011年已自行纠正,三**党委要求武*1作出深刻书面检查以及三**党委对武*1进行批评教育的详细情况。

(6)临**派出所民警李*1的情况说明证明,今年以来,网名叫“五贰五参”的用户名多次在临县吧发布标题为“武家沟村支书武*1勾**党委书记张某某顶风违纪瞒上欺下”、“山西最腐败县政府临县山西排名第一,大批官员集体腐败被媒体曝光”的帖子。此事引起我局的高度重视,2015年8月21日经调查走访,找到临县三交镇武家沟村的`武*某,向他询问了发帖情况,`武*某始终不承认是其所为,但答应想办法将此贴删除,当天晚上,此贴从临县吧删除了,后来又过了十来天,此贴又在临县吧出现,我再次找到`武*某要求删除的时候,他说他删除不了。

(7)陈某某的情况说明,2015年8月31日、2015年9月2日秦*某跟我一块到三交,到了沟门街后,秦*某坐在我们有线电视办公室休息,我在另一间办公室,后来来了武家沟的`武某某,说他的有线信号不好,说完后,我与他到了秦*某休息的地方,`武某某坐在沙发上,玩起了手机,`武某某与秦*1闲谈起了话,说临县腐败问题,说张某某腐败,`武某某说整理上一些材料,告张某某弄上几个钱,秦*某说他是工作人员,不干那事,听他们谈了一会,后来我有事走了。

(8)秦某某情况说明,2015年9月2日上午,在三交有线电视工作的陈某某约我去三交,十时许,我们来到了该站的中间办公室见到了`武某某,午饭后,我们三人去了中阳县城的一家网络公司,4时左右返回陈某某办公室,在闲聊中,说起近段时间县公安局拘捕两名上访闹事的人,我说这几年老上访户们不好闹事了,`武某某说“上访不如网上举报把稳”,网上帖子一出来,领导们就急着投人花钱处理,不少人因此发了财,我说网上都是编造的,没人相信,他说可不一定,看看临县吧里的这些帖子,他们很着急,于是我在他的提示下,在临县吧找到一份集中举报县委领导的帖子,我撇了一眼说这个帖子时间很长了,而且恨不得把县委领导都告倒,谁也不会信,说完就站起来,随即他坐下来看,我到外面接了个电话,后又回到办公室,见`武某某在沙发上操作自己的两部智能手机,接着我们又闲聊了起来,他说他认识的几个朋友真的靠网上举报发了财,如今啥生意也不好做,这个生意做成一笔,轻轻松松的就有了几十万的收入,让我俩合作,事后平分,而且还可以买一辆建*这样的轿车,我说我是公职人员做这些事说什么也不行,他说咱也不乱举报,就抓住关键的领导,这段时间张某某就要调走了,扎实写一个材料贴上去,肯定他急着删帖,我们至少挣几十万,我说我这几年在太原信访局借用,对县里的事很少了解,让他自己去了解,他又说这是个好机会,让我写的有理有据,要不他也怕弄成诬陷被关进去,我说弄不了,让他找其他人合作,过了一会,他要走,我把他送走,六时左右,我和陈某某就返回县城。

(9)李某2的情况说明,2015年5月接县委网络舆情举报转办件,三**纪委对网络反映三交**村支部书记武*1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对武家沟村委年轻成员家属吃低保问题三**党委责令武*1作出书面检查,但其他问题查否,在调查中,三**纪委在武家沟村对部分村民将调查情况进行了反馈,时间大约在2015年5月。

(10)武*1的情况说明,2015年以来,网上出现了反映我在武家沟村当干部的问题,镇、纪检书记进行了全面调查,除低保外其他所反映的问题都是虚假的,于2015年5月28日做出了对我的处理,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作出书面检查。

(11)三交派出所提取记录证明,2015年9月16日15时20分,三交派出所干警刘**、陈**在三交镇武家沟村`武某某家向`武某某妻子王**提取到“联想”手机一部,手机号码为:15635177926。

(12)临县公安局网监大队提取记录证明,2015年9月16日16时,临县公安局民警高**、刘**在临县公安局办案中心向`武某某提取到董某某的身份证一张,身份证号:1423011198308132723,住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千峰北路108号。

(13)扣押清单证明,向被告人`武某某扣押深蓝色OPPO手机一部;董某某身份证一张。

(14)百度贴吧网页截图证明,网名为“五贰五参”的账号的人在临县吧、吕梁吧、山西打虎吧、凤凰新闻吧、CCTV吧等二十五个网站转发“山西最腐败县政府临县山西排名第一,大批官员集体腐败被媒体曝光”的帖子,点击回复量达361数次,其中大部分自己顶贴。

转发“武家沟村支书兼主任武*1勾**党委书记张某某顶风违纪瞒上欺下”的帖子,点击回复量达2223数次,其中大部分`武*某个人顶贴。

发帖数为7900。

(15)前科劣迹查证表证明,被告人`武某某无前科劣迹。

(16)一张通讯单证明,15635177926是用董某某的名字申请办的。

(17)董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及领条证明,董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临县公安局领取其一张身份证,号码为142301198308132723.

(18)临县公安局涉案财物物品移交清单证明,本案涉案财物“LENOVO”手机一部(注册账号为:五贰五参、山**腐、青虎白马)与“OPPO”手机一部(注册账号为:反腐不力)均已随案移送。

(19)公安局接处警信息表证明,`武某某于2015年7月6日用15635177926号码报警称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

2、物证

Lenovo手机、oppo手机各一部。

二、证人证言

董某某的证言,我在太原上学时办了一张身份证,号码是142301198308132723,住址是太原市万柏林区千峰北路,2006年学校毕业时把户口迁回孝义,一直用这个身份证,2010年7月份还是8月份我的身份证在孝义邮政局丢失了,后在孝义补办了一个新的身份证,号码和原来的一样,现在你们民警给我出示的太原的这张身份证是我的,但不是太原丢失的,现我拿走。

三、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武*某供述,我还叫“骡子”,用过15635177926这个手机号,从今年春天开始用的,用这个号码在百度贴吧上注册过“五贰五参”的用户名,后用这个号码转发过“山西最腐败政府临县山西排名第一”的贴文,我没有任何依据和证据,是在“山西人民大团结”微信公众平台上转发的,因为这个帖子里面的第八条是关于武*1的,所以我就转发了,目的就是为了告高武*1,因为我村修路时占用了武*1的地赔偿不合理,明显高于普通百姓,今年四月份我就自己编的关于“武*1勾**党委书记张某某顶风违纪瞒上欺下”的帖子发的,然后自己顶。这些贴文总共发了7900条贴文,注册这个账号的身份证是我在太原迎泽公园拣的。

反映县领导贪污腐败的帖子是在今年7月份发的,三交派出所的李*1找我谈过话,让我删帖子,以后不要发,当天晚上我就把涉及县领导的帖子删除了,武*1的帖子没有删除,后来我又把县领导的帖子发了出来,因为里面涉及我村的武*1,是为了引起县领导的重视,涉及县领导的帖子是在临县吧、吕梁吧、法制吧等十几二十个网站转发过,自己转发自己跟帖,每天顶三次。我还注册过“山西反腐”“青马白虎”“反腐不力”几个用户名,一直是我自己用,注册这么多账户名主要是让所发帖子影响力更大。

我刚开始不懂,后面看见贴吧上有举报的帖子,所以我也在贴吧上举报,我用捡来的身份证是为了不让其他人知道帖子是我发的,主要是为了自身安全,是用我的联想手机号(型号P70-t)15635177926发的,这部手机不经常用,是专门用来发帖子用的。

2015年9月16日,我去碛口窜,路上和一个不认识的人碰了车,是用15635177926报的110,后花了150元处理了,又给事故科打电话说事情已处理了,不用来了。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无视国法,编造虚假信息在网络上散布,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武*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发的内容都是事实,不是编造的。对于该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自编发帖称“武家沟村支书兼主任武*1勾**党委书记张某某顶风违纪瞒上欺下”的帖子,经纪委核查已对武*1查实的内容进行了处罚,其余都是虚假的;关于转发“山西最腐败县政府临县山西排名第一,大批官员集体腐败被媒体曝光”的帖子,被告人没有尽到基本的核实义务,随意在信息网络上予以散布,结合本案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材料,可认定被告人“明知虚假事实而散布”。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该辩解意见不予采信。而辩护人辨称,结合被告人`武*某的犯罪、认罪态度,作出罪行相适应的判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被告人`武*某冒用他人的身份证在网络上注册网名,自己编造、大量转发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损害了人民对政府的相信度,给国家机关造成了不良的影响,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应对其依法惩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一条、以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武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5年9月25日起至2016年9月24日止)。

二、Lenovo手机、oppo手机各一部,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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