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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邓某某开设赌场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浏检公诉刑诉(2015)1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赵*,被告人邓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份起,被告人邓某某在本市大瑶镇利用“地下六合彩”开设赌场,接受他人的“地下六合彩”投注后再报给其上线本市枨冲镇中年女子金某某(已判决)、江西省宜丰县中年男子何某某(在逃),二人再从所报码单数额中抽取12%或13%的水钱返给被告人邓某某。在此期间,被告人邓某某接受本市大瑶镇村民张某某、张**、李**等人赌注码单共计6万余元。

2015年10月21日,被告人邓某某主动归案,尔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行交易清单等书证;证人金某某、李**、张**、张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伙同同案人以营利为目的,以接受他人投注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某某系与他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协助同案人实施犯罪行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邓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2016年1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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