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陈**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4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侯*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陈*多次在长葛市第二高级中学门口以恐吓的方法向被害人王*索要钱财共计人民币3000余元。

2015年1月4日15时许,被告人陈*在长葛市第二高级中学校内以恐吓的方法向被害人王*索要1000元人民币,在被害人王*无法给付的情况下,强行将王*的苹果6手机搜走。被告人陈*在得知王*报警后,将该苹果6手机摔毁。经鉴定,手机价值43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强拿硬要、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供述,被害人王*陈述,证人孙某某、王*某、孙某某、胡某某证言,辨认笔录、刑事照相说明,鉴定聘请书,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信息及照片,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与被害人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其谅解。有协议书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强拿硬要、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系初犯,就自己承担的民事赔偿部分已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本院可以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认为对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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