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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甘肃省**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13日作出(2002)庆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甘肃**民法院于2003年2月28作出(2003)甘刑一复字第19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甘肃**民法院于2005年4月12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7年10月4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10年4月、2013年1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甘肃省平凉监狱于2015年1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3日至2015年11月17日公示,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甘肃省平凉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3次受到表彰和奖励,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受记功1次,表扬2次;年度评审鉴定为改造表现较好3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报送的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7年10月4日起至2024年10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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