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潘**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封开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5)第0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甲犯赌博罪,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在2014年6月13日至2014年7月10日巴西世界杯足球比赛期间,被告人潘**利用手机为作案工具,按照互联网赌博网站上的“盘口”、赔率,以手机通话等形式接受肇庆人“肇”、“结”、“岑”、“严”、“何”、“云朱”、“泽”、“旦”等人的足球赌博投注共73000元。此外,被告人潘**还和杨*共同坐庄,由杨*收受他人投注数万元。

公诉机关向我院递交了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现场勘查检查笔录等相关证据,据此指控被告人潘**构成赌博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个人信息、办案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随案移交、发还物品清单、作案现场扣押的案件相关的纸张资料、杨*涉嫌赌博案的相关复印件、证人潘**、杨*、麦*、伍*、董*、陈*、谢*、张*、区*、李*的证言、同案人杨*的供述、电子数据鉴定书、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甲组织三人以上进行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超过5万元,其行为构成赌博罪。被告人潘*甲是初犯,且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潘*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缴交)。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随案移送的电脑主机(联想,型号KX7035)一台、属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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