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等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5)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10日中午,张**(已判刑)在德惠市米沙子镇五家子村一社,因收购苞米一事和被害人才亚*发生口角,将才亚*殴打,才亚*跑到派出所报案,又给其亲属打电话,其弟弟才亚会等人开车来到德惠市米沙子镇并与被害人才亚*会和,并来到才亚*被打的村子寻找张**没有找到,在往德惠市米沙子镇天吉村去的途中,和闻讯赶来的张**及其所找的被告人贾某某、张某某及张**、宋**(另案处理)相遇,被告人贾某某、张某某等人用镐把等工具,将才亚会所开的捷达轿车玻璃砸碎后逃跑,该捷达轿车损失价值人民币2775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张某某破坏社会秩序,故意毁坏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贾某某、张某某无辩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0日中午,张**(已判刑)在德惠市米沙子镇五家子村一社,因收购苞米一事和被害人才亚*发生口角,将才亚*殴打,才亚*跑到派出所报案,又给其亲属打电话,其弟弟才亚会等人开车来到德惠市米沙子镇并与被害人才亚*会和,并来到才亚*被打的村子寻找张**没有找到,在往德惠市米沙子镇天吉村去的途中,和闻讯赶来的张**及其所找的被告人贾某某、张某某及宋**(另案处理)相遇,被告人贾某某、张某某等人用镐把等工具,将才亚会所开的捷达轿车玻璃砸碎后逃跑,该捷达轿车损失价值人民币2775元。案发后,被告人贾某某、张某某及张**、宋**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贾某某、张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谅解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均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张某某破坏社会秩序,故意毁坏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贾某某张某某均系自首且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贾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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