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等滥发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5)5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共同以7000元的价格购买了杨**在济源市邵原镇洪村东坡井泉地的杨树162棵。后王某某、赵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自带油锯将树伐掉,并以8000元的价格将其出售。经林业工程师鉴定,被伐树木的立木材积合计为14.7228立方米。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某、张某某等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砍伐林木现场位置示意图,现场照片及指认照片,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济源市**民委员会证明,济源市林业局证明,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立木材积达14.7228立方米,数量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15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二、被告人赵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15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