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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污染环境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民法院审理安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污染环境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作出(2015)安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赵**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赵*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赵*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赵*撤回上诉。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2015)安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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