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有滥伐林木罪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的张*有滥伐林木罪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武刑初字第17号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罚金3000元,被执行人已给付罚金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武执字第299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u0026Omicron;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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