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的张*有滥伐林木罪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武刑初字第17号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罚金3000元,被执行人已给付罚金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武执字第299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u0026Omicron;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葛*污染环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刘*、马*等犯污染环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赵*污染环境二审刑事裁定书
程*等污染环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鄢*甲犯污染环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卢**、韦*甲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邓某某、高某某盗伐、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陈**、黄**林木二审刑事裁定书
被告人刘某某滥伐林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普**、李**等滥伐林木案二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