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筠连县人民检察院以筠检刑诉(2015)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甲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筠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筠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中旬,被告人赵**相继以7000元的价格购买毕*丁位于筠连县武德乡石泉村2组小地名毛柏湾杉木林一片,以7000元的价格购买毕*乙位于筠连县武德乡石泉村2组小地名楠木扁杉木林一片,以4000元的价格购买王某某位于筠连县武德乡石泉村2组小地名毛柏湾杉木林一片。同年6月16日,被告人赵**以上述三人的名字在筠连县巡司林业站办理了合计90株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后,雇请高某某等人将三户连片的杉木全部砍伐,经伐桩检尺,共计砍伐杉木196株,扣除已办理采伐手续的90株(立木蓄积84.3636立方米),被告人赵**滥伐林木立木蓄积为32.329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赵**经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彩色打印件、现场示意图、证人毕**、罗**、毕**、高某某、母某某、周某某、毕**、赵**、段某某、赵**证言、被告人赵**供述、筠连县森林公安局证据提取(复制)记录、四川省林木采伐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伐桩检尺记录、筠连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关于赵**滥代林木的计算说明、筠连县森林公安局关于犯罪嫌疑人赵**归案情况说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及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违反森林管理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达32.329立方米,属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筠连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赵**的起诉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不予关押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