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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检察院以荔检刑诉(2015)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甲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年末,被告人赵**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委托其母亲邓某雇请村民赵**、赵**、卢某某、袁某某、莫某某5人,采伐其位于荔浦县蒲芦瑶族乡万全村榜冲屯丛庄冲(又名何*长坳岭)的自家山林。经现场勘查和林业技术部门调查鉴定,被采伐的林木为阔叶林(杂木),采伐面积为12.1亩,采伐林木蓄积量为47.02立方米。

2015年9月16日,被告人赵**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提供了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邓*、

本院查明

赵**、赵**、卢某某、袁某某、莫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赵**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年末,被告人赵**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委托其母亲邓某雇请村民赵**、赵**、卢某某、袁某某、莫某某5人,采伐其位于荔浦县蒲芦瑶族乡万全村榜冲屯丛庄冲(又名何*长坳岭)的自家山林。经现场勘查和林业技术部门调查鉴定,被采伐的林木为阔叶林(杂木),采伐面积为12.1亩,采伐林木蓄积量为47.02立方米。

2015年9月16日,被告人赵**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林权证复印件、关于砍伐何*长坳岭的过程与认识、蒲芦瑶族乡万全村民委员会证明、病历材料、证人赵*丙、邓*、赵*丁、赵*乙、赵*戊的证言、被告人赵*甲的供述、关于蒲芦乡万全村丛庄冲林木采伐情况的调查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犯滥伐林木罪罪名成立,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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