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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滥伐林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武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生态刑诉(201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武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农历11月间,被告人吕某某未经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其受让的坐落在武平县下坝乡下坝村“猴古凹”山场的林木计32.8161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于2015年3月13日下午到武平县公安局下坝森林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吕某某将砍伐的林木进行销售非法获利5500元。

又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吕某某退出了违法所得5500元,预缴罚金11000元,并向武平县林业局缴交生态恢复保证金4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前科劣迹证明、林权证复印件、武平县林业局下坝林业工作站证明、生态恢复保证金单据、预缴罚金单据、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赖某某、吕**、邱某某、邱**、赖**和邱**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4.被告人近照、砍伐山场概貌照片等视听资料;5.武平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的认定意见书;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其受让的林木32.8161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某曾因犯罪被刑事处罚,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能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又能退出违法所得,主动预缴罚金和生态恢复保证金,具有悔罪表现,公诉机关据此提出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又鉴于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对其宣告缓刑。被告人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吕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吕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500元予以没收,由武平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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