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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东存犯滥伐林木罪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以琼海检公诉刑诉(2015)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存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琼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上旬,被告人覃东存出资购买了王*种植于琼海市嘉积镇田头村委会界埇村鸭仔埇处的占地面积为0.6523公顷的马占相思树和桉树。2015年4月下旬,被告人覃东存未向琼海市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便雇佣工人将上述林木全部砍伐并运至琼海市大路**木业有限公司出售。

经鉴定,上述被砍伐林木的蓄积量为81.5立方米。

被告人覃东存于2015年8月6日主动到琼海市森林公安局接受调查。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覃*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砍刀、电锯、车辆等)相片,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被伐林木现场调查评估报告等,证人王*、杜**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东存违反法律规定,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而擅自砍伐林木,蓄积量达81.5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覃东存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覃东存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及最**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覃*存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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