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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以通检监所刑诉(20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1日至10月14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找人将自家地头的46棵杨树砍伐并出售,经鉴定,被伐杨树立木蓄积量为15.0206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照片、户籍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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