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乾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乾检刑诉字(2015)第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乾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为获得经济收入,2015年5月在水字镇大师村西南草原上非法开垦草原48亩,用于种植农作物。
为此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之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有辩解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为获得经济收入,2015年5月在水字镇大师村西南草原上非法开垦草原48亩,用于种植农作物。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于某甲、于某甲乙证言,书证,现场勘查,辨认笔录,被告人王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开垦草原种植农作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48亩草原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