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王*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乾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乾检刑诉字(2015)第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乾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为获得经济收入,2015年5月在水字镇大师村西南草原上非法开垦草原48亩,用于种植农作物。

为此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之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有辩解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为获得经济收入,2015年5月在水字镇大师村西南草原上非法开垦草原48亩,用于种植农作物。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于某甲、于某甲乙证言,书证,现场勘查,辨认笔录,被告人王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开垦草原种植农作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48亩草原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