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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以右中检刑诉(2015)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苑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5月份,被告人苑某某在科右中旗巴彦呼舒镇嘎旦扎拉嘎嘎查白兴屯西侧2.5公里处,在退耕还林项目地内,未经审批许可,开垦并耕种农作物,总面积为255.71亩。经科右中旗林业规划设计队鉴定,苑某某在科右中旗巴彦呼舒镇嘎旦扎拉嘎嘎查白兴吐村2002年退耕还林项目地内林粮间作9块林地,总面积255.71亩,其中间种玉米182.53亩,间种绿豆50.01亩,间种辣椒23.17亩。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被告人供述材料、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苑某某未经林业部门及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垦退耕还林项目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苑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是认为《**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2007)25号)中的相关规定允许林粮间作,自己不清楚是否已构成犯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5年5月份,被告人苑某某在科右中旗巴彦呼舒镇嘎旦扎拉嘎嘎查白兴屯西侧2.5公里处的退耕还林项目地内,未经审批许可,开垦并耕种农作物,总面积为255.71亩。经科右中旗林业规划设计队鉴定,苑某某在科右中旗巴彦呼舒镇嘎旦扎拉嘎嘎查白兴吐村2002年退耕还林项目地内林粮间作9块林地,总面积255.71亩,其中间种玉米182.53亩,间种绿豆50.01亩,间种辣椒23.17亩。

上述事实,被告人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意识到其行为已构成犯罪,现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供述材料、现场勘查图及照片、证人证言、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苑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开垦林地数量较大,致使土地资源遭到严重破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2007)25号)相关规定:在不破坏植被、造成新的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允许农民间种豆类等矮秆农作物,以耕促抚,以耕促管。本案中,被告人在退耕还林项目地内林间耕种种高秆农作物,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且在庭审中认识到其行为已构成犯罪。鉴于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苑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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