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x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5)8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x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被告人朱x于2012年3月申办招商银行信用卡一张(卡*为),后使用该卡恶意透支,截至案发,共计拖欠本金人民币35000余元,经招商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2.被告人朱x于2013年11月在华**行申办同一账户下的两张信用卡(卡*分别为和),后持卡进行恶意透支,截至案发,共计拖欠本金人民币50000余元,经华**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3.被告人朱x于2013年12月申办中**行信用卡一张(卡*为),后使用该卡恶意透支,截至案发,共计拖欠本金人民币5000元,经中**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4.被告人朱x于2013年12月申办中**行信用卡一张(卡*为),后使用该卡恶意透支,截至案发,共计拖欠本金人民币4900余元,经中**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招商银行、华**行、中**行出具的信用卡申请材料、交易明细、催收记录、报案材料、证明材料、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刑初字第316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x犯信用卡诈骗罪成立。鉴于被告人朱x在被羁押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朱x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31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朱x退赔人民币九万五千七百六十八元二角,其中人民币三万五千五百二十三元八角一分发还招商银行、人民币五万零二百四十四元八角九分发还华**行、人民币九千九百九十九元五角发还中**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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