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x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5)7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被告人李x于2009年4月申办招商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后进行透支消费,截止案发,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79000余元。经招商银行多次催缴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2、被告人李x于2013年6月申办交通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后进行透支消费,截止案发,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19000余元。经交通银行多次催缴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3、被告人李x于2013年7月申办中**行信用卡一张(卡*:),后进行透支消费,截止案发,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36000余元,经中**行多次催缴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招商银行、交**行、中**行出具的报案材料、交易明细、催收记录、信用卡申请材料、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厂桥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且数额巨大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犯信用卡诈骗罪成立。鉴于被告人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x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2020年5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李x退赔人民币十三万五千三百零八元四角二分,其中人民币七万九千一百二十五元九角六分发还招商银行、人民币一万九千七百六十八元七角五分发还交通银行、人民币三万六千四百一十三元七角一分发还中信银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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