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黎**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被执行人黎启明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茂电法少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缴纳罚金50000元,但被执行人没有缴纳,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房产、工商、公安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的(2015)茂电法执字第12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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