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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金融刑诉(2015)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及其指定辩护人薛*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于2006年11月向广发**分行申领了信用卡一张,后持上述信用卡恶意透支及取现,经发卡银行多次催讨,至今已逾期三个月以上未还款,截止案发,上述信用卡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81,148.61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于2015年7月22日在上海市嘉定区伊宁路XXX号内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家属代为退赔了上述欠款人民币81,148.61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广发**分行提供的报案材料、信用卡申请资料、交易明细、催收记录等;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王*的供述;本院代管款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恶意透支信用卡,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归还了全部欠款,依法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关量刑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扣押在案的退赔赃款发还被害单位。

王*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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