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8日作出(2011)佛南法刑初字第12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联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5月31日作出(2012)佛中法刑二终字第1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熊*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熊**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1月表扬,2015年7月表扬,3次嘉奖。已缴纳罚金1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熊*联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熊晖联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天(刑期执行至2015年12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