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9日作出(2012)宝刑初字第991号刑事判决,认定其犯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青**子监狱于2015年12月7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青海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表扬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积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刑十个月(刑期至2020年3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