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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哈克李犯集资诈骗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中华人民**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中华人民**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亨**u0026amp;amp;middot;李*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开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中华人民**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有误,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亨**u0026amp;amp;middot;李**,提出上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亨**u0026amp;amp;middot;李*辩护人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中华人民**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5日,被告人亨**u0026amp;amp;middot;李伙同安**等人成立亚**司,注册资金500万元,股东为被告人亨**u0026amp;amp;middot;李的妻弟吴**、吴**,被告人亨**u0026amp;amp;middot;李担任该公司的董事。亚**司成立后次日注册资金500万元全部被抽逃。2012年2月至5月间,被告人亨**u0026amp;amp;middot;李伙同安**(ANGBANSIONG)、黄金(NGSWEESIOUG)、陈**(TANENGFOO)、阿*(CHEWWEIKIAT)(上述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澳门、厦门、大连等地通过召开投资动员会、电影发布会及全球网络小姐选拔大赛、投资说明会等途径公开宣传该公司业绩良好、发展前景广阔,能够给予投资者高*及公司上市原始股票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其在澳门召开的投资动员会上与参加会议的投资人签订完成投资任务的承诺书。被告人亨**u0026amp;amp;middot;李等人在中国大陆各地区通过发展总代理,并由总代理逐层向下发展投资人,将投资人的投资款全部集中到户名为VOONCHOWFONG卡*为6244的中**银行卡、户名为ROSNIWATIBINTIALI卡*为6216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户名为MOHDSHAMBINHASHIM卡*为6213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户名为郑*圣卡*为6210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户名为王*云号为6228480084717624617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户名为朱雪梅卡*为6200的中**银行卡内。被告人亨**u0026amp;amp;middot;李等人通过上述手段,共吸收被害人刘*等人资金计人民币9038687元。案发前以投资回酬的方式向被害人返款计人民币3205387元。

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检验鉴定书;辨认笔录等。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亨**u0026amp;amp;middot;李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伙同他人通过召开投资动员会、说明会等途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公司业绩良好、发展前景广阔,并承诺给予投资者高额回报和公司上市原始股等方式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金融管理制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亨**u0026amp;amp;middot;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亨**u0026amp;amp;middot;李**各被害人损失(详见退赔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是,对亨**u0026amp;amp;middot;李应当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原审对其量刑畸轻。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该抗诉意见。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亨**u0026amp;amp;middot;李的上诉理由是,所有事情都是在安**授意下进行,没有要求他人向公司投资,也没有获取非法利益。

辩护人提出,没有证据证实上诉人非法占有了案涉资金,本案为单位犯罪,一审认定上诉人承担全部的犯罪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审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5日,上诉人亨**u0026amp;amp;middot;李*同他人成立亚**司,注册资金500万元,股东为被告人亨**u0026amp;amp;middot;李的妻弟吴**、吴**,被告人亨**u0026amp;amp;middot;李担任该公司的董事。亚**司成立后次日注册资金500万元全部被抽逃。2012年2月至5月间,被告人亨**u0026amp;amp;middot;李*同安邦松(ANGBANSIONG)、黄金(NGSWEESIOUG)、陈**(TANENGFOO)、阿*(CHEWWEIKIAT)(上述人员均另案处理)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澳门、厦门、大连等地通过召开投资动员会、电影发布会及投资说明会等途径,公开宣传该公司业绩良好、发展前景广阔,能够给予投资者高*及公司上市原始股票的方式进行集资诈骗活动,共骗取被害人刘*等人资金计人民币9038687元。案发前以投资回酬的方式向被害人返款计人民币320538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检验鉴定书;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亨**u0026amp;amp;middot;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原审认定亨**u0026amp;amp;middot;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上诉人亨**u0026amp;amp;middot;李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

关于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经查,上诉人亨**u0026amp;amp;middot;李用其妻弟的身份证明设立了亚**司,成立后次日注册资金500万元即被全部抽逃。公司成立后,在没有任何实际经营项目的情况下,亨**u0026amp;amp;middot;李*同他人编造了公司有金矿、别墅、影视投资等项目,骗取被害人信任,非法占有被害人集资款。从案涉集资款银行账号的资金走向看,除支付被害人高*外,所诈骗的款项均通过AMT现金支取及转账方式被非法占有,其中从ATM机上取款均是每日分多次完成,从取款方式看,非法占有故意明显。亨**u0026amp;amp;middot;李到案后虽拒不供认具有集资诈骗的犯罪故意,但本案时间跨度长、涉案款项特别巨大,从犯罪手段、犯罪过程、赃款去向分析,应当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伙同他人实施了集资诈骗犯罪。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上诉人亨**u0026amp;amp;middot;李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亨**u0026amp;amp;middot;李等人为实施集资诈骗犯罪而成立亚**司,并伙同他人实施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较突出,应当对所有集资款项承担刑事责任,且本案不属单位犯罪;案涉的6个账户虽没有体现同亨**u0026amp;amp;middot;李有直接关联,但并不影响犯罪事实的认定。故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中华人民**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中第一项中对亨**u0026amp;amp;middot;李的附加刑部分及第二项,即u0026amp;amp;ldquo;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责令被告人亨**u0026amp;amp;middot;李**各被害人损失(详见退赔清单);u0026amp;amp;rdquo;

二、撤销该判决第一项中对上诉人亨**u0026amp;amp;middot;李的定罪部分及主刑部分;

三、上诉人亨**u0026amp;amp;middot;李*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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