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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刘**家析产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与被申请人刘*、赵*、赵*、刘*、杜*、杜*及刘*、刘**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19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和终审法院以王签字的行为视为其同意将其享有的一部分面积赠与刘*、刘*,系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法院不应主动推定赠与事实存在并合法有效。仅有王签字行为,或有刘*、刘*签署《安置房认购单》确认各自购买的房屋的行为,均不能说明赠与成立。受赠房屋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也没有实际交付。两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二)对王来说,现在的情况很糟糕,其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障,终审判决推定赠与事实成立、生效后,受赠与人即可无偿取得王的部分房产份额。如果按照终审判决履行赠与义务,将导致王生活质量大大降低或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王、刘*、刘*作为被拆迁人与北京市**淀区分中心签订《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合法有效。王、刘*、刘*各自签署《安置房认购单》,确认各自购买的房屋,其中王购买1701号房屋,面积为72.65平方米,并同意刘*、刘*分别购买2203号、2603号房屋。两审法院依据该房屋所有权为王与刘**的事实及该地区的拆迁原则,认定王签字的行为视为其同意将其享有的一部分面积赠与刘*、刘*正确。两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应证据所作判决,并无不妥。王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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